在职业活动中配资门户资讯,因接触如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,结合职工的职业史、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、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,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。
什么是职业病?
▍职业病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,132种(2025年8月1日起调整实施的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将职业病范围调整至12大类、135种)。包括:
✪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(如矽肺、哮喘)
✪职业性皮肤病(如光接触性皮炎、黑变病)
✪职业性眼病(如电光性眼炎)
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(如噪声聋)
✪职业性化学中毒(如氯气中毒)
✪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(如中暑)
✪职业性放射性疾病(如放射性皮肤疾病)
✪职业性传染病(如炭疽)
✪职业性肿瘤(如苯所致白血病)
✪其他职业病(金属烟热)
具体可以参考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有关规定。
职业病确诊必须具备什么条件?
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所规定的职业病,必须具备四个条件:
1.患者应是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;
2.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;
3.必须是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;
4.必须是国家公布的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所列的职业病。
职业病诊断流程(点击下方图片链接):
职业病属于工伤吗?
▍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规定,职工患职业病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所在单位应当在在职工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,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延伸阅读:
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有职业病,还能领到工伤待遇吗?
根据《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3〕34号)之规定,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、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、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,符合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,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,可以自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。
一旦被认定为工伤,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医疗待遇。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-10级伤残的,可以领取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计发基数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来确定。
上述待遇,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中明确的用人单位,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,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,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。
部分内容来源:中国工伤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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